项目名称: | 丹阳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349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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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丹阳坤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0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1513.8914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8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2.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我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我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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