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3501001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10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33605.977859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8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人民币3360.59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了解并认可标的公司情况,同意按照标的公司股权现状受让;(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银行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同意并执行《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5)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不再继续使用大唐品牌。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最迟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并在工商变更的同时对《公司章程》内容做相应调整,变更公司名称并停止使用大唐任何商标;(6)同意挂牌信息披露之日起至标的交割日期间,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大唐能源化工营销有限公司以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及利息,由受让方承担,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按照与转让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33,605.977859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的挂牌价格为1万元,债权部分挂牌价格为33,604.977859万元。关于债权部分,截至评估基准日,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185,223.275235万元,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198,773.452311万元,大唐能源化工营销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7,502.260258万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929.965462万元;受让方还应支付评估基准日(不含)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新增债权共计7437.977859万元(以标的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函为准),其中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债权5307.707062万元,具体为:新增债权本金3,334万元,新增委托贷款及评估基准日前已发生的委托贷款所产生的新增利息25.874999万元,评估基准日前已发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