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京排水集团清河第二再生水厂浓缩除臭系统更新改造(2025)(项目编号:BJPS-2025-JT-NCB-SC-0107),招标人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人简介、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北京排水集团是北京市国资委所属首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一级骨干企业,具备集排水和再生水投融资、设计研发、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管理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整体实力和服务竞争优势,是创新驱动、产融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产业集团,总资产815亿元,以雨污水的收集、处理、回用和城市防汛保障为主营业务。是北京中心城区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北京中心城区的雨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再生水输配管网和提升泵站、污泥处置设施;同时积极拓展市场化水环境治理项目,成功中标并建设运营南宁那考河、沙江河流域治理PPP项目、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湖北十堰污水处理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项目。
北京排水集团清河第二再生水厂拟对浓缩除臭系统更新改造。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期限为500个日历日。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北京排水集团清河第二再生水厂。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清河第二再生水厂浓缩除臭系统更新改造。除臭区域为剩余污泥储池、预脱水污泥储池、初沉污泥储池、污泥浓缩机、污泥脱水机、螺旋、柱塞泵坑等区域。对上述除臭区域更换部分收集管道,改造现况臭气处理系统,利旧现况排气筒及监测平台。改造后处理工艺需采用水洗+两段式生物除臭+化学洗涤工艺,排放标准满足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007-2022)中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15m排气筒排放要求。
(1)本项目除臭设备进气污染物浓度如下: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进气浓度 |
1 | 氨(mg/m³) | ≤15 |
2 | 硫化氢(mg/m³) | ≤450 |
3 | 甲硫醇(mg/m³) | ≤30 |
4 | 非甲烷总烃(mg/m³) | ≤100 |
5 | 臭气浓度(无量纲) | ≤100000 |
(2)排放标准
排气筒需满足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007-2022)中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详见下表:
序号 | 控制项目 | 排放浓度(mg/m³) | 污染物排放速(kg/h) | 监控位置 |
15m | ||||
1 | 氨 | 10 | 0.72 | 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2 | 硫化氢 | 3 | 0.036 | |
3 | 甲硫醇 | 1 | 0.025 | |
4 | 非甲烷总烃 | 50 | 3.6 | |
5 | 臭气浓度(无量纲) | — | 2000 |
(3)除臭系统范围概述
新增封闭设备:柱塞泵坑新增封闭设备。
改造现况收集系统:剩余污泥储池、预脱水污泥储池、初沉污泥储池、污泥浓缩机、污泥脱水机、螺旋、柱塞泵、柱塞泵坑空间等区域吸风口风管及风阀更换,新增收集点位。
改造现况处理系统:污泥浓缩除臭系统处理设备改造,1套。
改造现况电控系统:污泥浓缩除臭系统电控系统改造,1套。
改造现况土建基础:剩余污泥储池池顶加固、风管穿墙、池顶孔洞开孔。
设备及管道安装。
现况设备及管道拆除及处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
3.1.1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1.2财务要求
(1)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3.1.3业绩要求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含),累计具有500万元(含)以上污水处理厂(站)或再生水厂(站)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或污水处理厂(站)或再生水厂(站)施工总承包(须含设备供货或设备安装)业绩。
3.1.4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在北京排水集团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合格的事项而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2)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在北京排水集团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形;
(3)投标截止日,在北京排水集团供应商黑名单中;
(4)投标截止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1)、(2)、(3)情形的供应商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为准)的情形。
3.1.5其他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与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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