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重庆江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2幢第2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倩 |
成立日期 | 2020-08-27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5MA6140AJXH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专利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1.0000000 | ||
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49.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7.45 | 148.39 | 143.0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5.01 | 92.69 | 72.32 | |
审计机构 | 重庆铭鸿金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7.45 | 148.39 | 143.0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5.01 | 92.69 | 72.32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25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5.5万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51%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2.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3.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转让方名称 | 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42号院TBD云集中心1号楼808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于立彪 | 成立日期 | 2015-11-23 | |
注册资本 | 41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MA0021B86A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 批准日期 | 2022-09-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次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重庆江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28.6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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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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