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正善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兴港路37-2号(1)) | 法定代表人 | 刘升岩 |
成立日期 | 2022-11-25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12MAC3499W7N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正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7.36 | 5.10 | 5.1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072.12 | 2455.01 | 617.12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与常州正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若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起始价为2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总和。如成交价格高于竞价起始价,则增值部分按2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3、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正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E座331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辉 | 成立日期 | 2016-04-22 | |
注册资本 | 16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MA05JK0W1J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930X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正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1-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正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大连正善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578.0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常州正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打包项目的受让申请。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7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如打包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5、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全部交易保证金。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知悉本项目与常州正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本方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打包项目的受让申请;(2)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4)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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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7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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