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N0129GQ24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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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投壮龙粮食储运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黑龙江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0.3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3-1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截至2024年2月29日欠转让方共计1099万元,转让成交后该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2、转让标的通过债务重组成立,因资产移交时缺少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因此办公楼、检斤室、村民住房、泵房、门卫以及锅炉房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5、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3、受让方须在被确定后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受让方应在转受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办理标的企业产权变更所涉及的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6、标的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期间的权益变化,受让方应当认可并接受。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交纳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8、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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