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受史天佑、唐富江、苏秀珍、刘良委托,对其持有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公开转让,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特此联合公告如下: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受史天佑、唐富江、苏秀珍、刘良委托,对其持有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公开转让,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特此联合公告如下:
标的名称 | 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 | ||
项目编号 | LJ-G-2022-001 | 挂牌价格(人民币万元 ) | 3750 |
发布媒体名称 |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8月18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2年9月16日 |
标的所在地区 | 新民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民市胡台镇前公太村 | |||||||||
法定代表人 | 唐富江 | |||||||||
成立时间 | 2006年11月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 125万美元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济类型 | 股份制 | |||||||||
经营范围 | 工业和民用热力供暖、供暖管理、粉煤灰节能建材生产(涉及须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须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人) | 16 | |||||||||
标的 企业 股权 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史天佑 | 40% | ||||||||
2 | 唐富江 | 20% | ||||||||
3 | 苏秀珍 | 20% | ||||||||
4 | 刘良 | 20% | ||||||||
5 | % | |||||||||
6 | % | |||||||||
7 | % | |||||||||
标的 企业 财务 状况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2年6月30日 | 911 | 83 | 8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4850 | 3500 | 1350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核准 (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 资 产 | ||||||||||
转让标的对应 评估值(万元) | 3750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价格(人 民币万元 ) | 375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委托人确定具有受让资格(委托人书面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500万元保证金到辽交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在交纳500万元保证金到辽交中心指定账户经辽金中心确认后告知委托人。委托人配合意向受让方可开展标的企业情况的尽职调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向受让方调查完毕确定购买意向后再次向辽交中心缴纳1900万元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结束,被辽交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 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这部分属于场外支付)。辽交中心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收到全部转让款(包括场内、场外资金全部到达指定账户)的书面材料,并收取委托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配合出具股权成交确认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转让股权过户手续。 4. 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股权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企业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股权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 已完成对对股权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转让价款、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委托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股权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第一笔500万元的保证金。 5、挂牌期限为20个工作日,如果只征集到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6、如非委托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第一笔5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按照辽交中心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7、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如受让方为自然人,应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如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依法成立,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用,未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对上述条款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提供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4、受让方购买股权需经目标企业股东进行买卖资格预评估,评估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视为意向受让方取得在辽交中心购买股权的资格。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是否交纳 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万元) | 2400万元(其中2022年8月24日前交纳500万元,2022年9月15日前再交纳19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约定交纳日期下午15:00时前到账为准 | |||||||||
处置方式 |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资料的同时,须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转让方和辽金中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等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22年8月18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2年9月16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电子竞价( 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
重要 信息 披露 | 管理层是否 有受让意向 | 无 | ||||||||
其它需要披露 的事项 | 一、股权委托方陈述 1、委托方合法取得目标股权,对目标股权拥有完整的权利,目标股权没有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不存在抵押、质押、被查封、冻结或设定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2、委托方转让目标股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3、委托方转让目标公司标的股权已经取得股东书面同意; 二、股权受让方要求: 1、受让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注册并成立的公司并有效存续或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2、受让方购买股权并签署、履行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3、受让方申请成为意向购买人前,需向转让方出示相关证照、文书、手续并提供购买标的股权的资信能力证明。4、目标企业股东对收购方购买股权资格进行预评估,评估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视为意向受让方取得在辽交中心购买股权的资格。 三、目标公司披露 1、委托方提供的目标企业财会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股权转让当下在工商、税务及经营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过往经营中曾存在被行政处罚,但企业已经整改)。 2、目标公司未隐瞒对企业运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3、目标公司土地资产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性权利;4、关于目标公司建设项目描述,未取得可研、立项、建审、房屋验收等手续。关于环评描述,企业按照以下四个文件执行,没有其他的关于环评的文件(1)关于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脱硝改造项目固体废物方面环境验收意见(2)关于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烟气脱硝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3)关于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的临时备案审查意见(4)排污许可证。5、目标公司整体供热管道及其他设施正常运行,符合管理单位制定的标准及相关规定;6、受让方对标的设施和设备以现场检验为准,并形检验单,视为对现状的认可;7、目标公司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完备,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实提供;8、目标公司确认交割日之前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合同)及特许经营资质有效(委托方提供会议纪要明确专属供暖权限,视同特许经营许可,此项需买受方与政府确认有效性)。9、目标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具状人:辽宁新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民市胡台镇人民政府(具体内容见《民事起诉状》),目前正在应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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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史天佑、唐富江、苏秀珍、刘良 | |||||||||
住所(地址) | ||||||||||
经济类型 | ||||||||||
经济性质 | ||||||||||
持有产(股) 权比例 | 100% | |||||||||
本次转让产 (股)权比例 | 100% | |||||||||
监管机构 (部门) | ||||||||||
产权转让批准 单位名称 | ||||||||||
辽金中心 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贾先生 刘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769736、22769737 1804004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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