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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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五华县穗燃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办公楼306-1室 | 所在地区 | 440000 - 441400 | |
法定代表人 | 钟军 | 成立时间 | 2022-10-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424MAC27HHU9L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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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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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1-31 | 0.000000 | 0.000014 | 0.00001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0.000014 | 0.000000 | 0.000014 | |
备注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已于2022年10月28日(后更新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取得两个装机容量均为5.85MW的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441424-04-01-884403;2210-441424-04-01-136950) 2.标的企业已于2023年11月6日(中标结果公告日)完成EPC招标,招标金额为¥5079.547898万元,并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EPC合同未签订;截止本项目公告之日,上述中标事项尚未实际履行。 3.标的企业已于2023年9月8日与监理公司签订了《五华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49.4808万元;截止本项目公告之日,上述合同事项尚未实际履行。 4.标的企业出资情况: 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金额为¥100万元,目前已出资金额为¥0元,未出资金额为¥100万元,截止出资时间为2051年9月30日。 5.其他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0270号)、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天粤审字[2024]300002号)和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阳光法2024年第032号)等相关文件。 6.本标的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合同、担保事项等有关情况,对交易标的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纠纷作充分了解,并全面估算买受风险。与此同时,受让方须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已通过提供既有资产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材料,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转让方不承担双方对标的企业理解差异的说明、解释、修订或补齐的义务。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所有权利主张。 8.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产权交易机构接收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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