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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穗燃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4-05-09
一、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五华县穗燃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办公楼306-1室所在地区440000 - 441400
法定代表人钟军成立时间2022-10-27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人民币) 企业类型A19002
经济类型A05003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41424MAC27HHU9L经营规模微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职工人数0人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1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类型债权金额(万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100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业务无法提供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业务无法提供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4-01-310.0000000.0000140.000014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月报0.0000140.0000000.000014
备注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1.标的企业已于2022年10月28日(后更新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取得两个装机容量均为5.85MW的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441424-04-01-884403;2210-441424-04-01-136950)
2.标的企业已于2023年11月6日(中标结果公告日)完成EPC招标,招标金额为¥5079.547898万元,并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EPC合同未签订;截止本项目公告之日,上述中标事项尚未实际履行。
3.标的企业已于2023年9月8日与监理公司签订了《五华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49.4808万元;截止本项目公告之日,上述合同事项尚未实际履行。
4.标的企业出资情况:
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金额为¥100万元,目前已出资金额为¥0元,未出资金额为¥100万元,截止出资时间为2051年9月30日。
5.其他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0270号)、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天粤审字[2024]300002号)和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阳光法2024年第032号)等相关文件。
6.本标的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合同、担保事项等有关情况,对交易标的状况、价值及其存在的所有瑕疵、纠纷作充分了解,并全面估算买受风险。与此同时,受让方须承诺并保证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已通过提供既有资产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材料,对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转让方不承担双方对标的企业理解差异的说明、解释、修订或补齐的义务。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所有权利主张。
8.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产权交易机构接收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对应的交易服务费(如有)后,将剩余保证金转付给转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保证金或诚意金或价款。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受让方须承诺知悉标的企业出资情况,并同意在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向标的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如受让方在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未按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向标的企业履行出资义务或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同意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和支付,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若受让方未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导致发生税务等部门向转让方追缴的情形,转让方可在缴纳前要求受让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受让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依法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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