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圳市中康北斗科技有限公司28.777%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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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9.7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20 |
所在地区 | 深圳市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市中康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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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69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LQBE80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北斗应用技术、自组网通信系统、组合导航系统、卫星通信智能终端、新一代移动通信智能终端、北斗高精度定位智能无人机、可穿戴智能终端、手持式移动警务终端、移动电话、集群通信终端、执法记录仪、视音频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管理综合平台、安防监控设备及系统、车载导航定位终端、物联网终端、北斗位置服务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车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软件平台、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研发、设计、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北斗应用技术、自组网通信系统、组合导航系统、卫星通信智能终端、新一代移动通信智能终端、北斗高精度定位智能无人机、可穿戴智能终端、手持式移动警务终端、移动电话、集群通信终端、执法记录仪、视音频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管理综合平台、安防监控设备及系统、车载导航定位终端、物联网终端、北斗位置服务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车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软件平台、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制造、生产;电信增值信息业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深圳领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4964 |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777 | |||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 | 28.777 | |||
蔡庆 | 9.6403 | |||
采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1.8705 | |||
杭州云鹏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38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32.53 | -529.29 | -529.2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14.05 | 1221.85 | -107.8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7.34 | -194.95 | -194.9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9.95 | 1242.69 | -302.74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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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18815578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8.777%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8.77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0346175T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1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深圳市中康北斗科技有限公司28.777%股权的决定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9.7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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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 (2)意向受让方应在确认受让资格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934万元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因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确定受让方。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 ②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③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④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⑤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⑥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基础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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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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