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市联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6610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24019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05月27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07月08日 |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市联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20200MA258YMQ4R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 ||||
住所 | 无锡市经开区金融一街6号无锡金融中心东北侧裙房3层局部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100% 股权 | ||||
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6591.89 | |||
净资产(万元) | -414.54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利润总额(万元) | -493.77 | ||||
净利润(万元) | -493.77 | ||||
2024年03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6055.12 | |||
净资产(万元) | -566.03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利润总额(万元) | -151.49 | ||||
净利润(万元) | -151.49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东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东评报字(2024)第014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6055.12 | 7758.27 | |||
负债总额(万元) | 6621.15 | 6621.15 | |||
净资产(万元) | -566.03 | 1137.1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747.12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400万元。 2、本次转让标的中,股权属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评估值为1137.12万元;债权属于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联嘉)所有,债权审定值为6610万元(为截至2024年3月31日,联嘉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合计金额)。根据《委托函》,由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负责本项目挂牌转让事宜,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转让底价为7,882.92万元,其中股权转让底价为1,272.92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6610万元。本项目若形成竞价,则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 4、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为2022年3月11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位于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经一路58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下简称鸿贝尔厂房)。根据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出具的(2021)苏1282破9号之三裁定书,裁定前述不动产归标的公司所有。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需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靖江市工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完成过户。 5、基于标的公司和无锡市联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孚)之间的委托监管关系,股权交割日前,仍由联孚对标的公司主要资产进行现场监管;股权交割日后,受让方不承继前述委托监管关系。 6、2023年12月,标的公司与鸿贝尔厂房占用人江苏南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铜)达成庭内调解,靖江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苏1282民初81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约定,若江苏南铜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31日未完成清场,标的公司有权向其主张按照364.19万元/年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9日至实际清退日止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024年3月31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期间,南铜在鸿贝尔厂房内持续生产经营并承诺按320万元/年水平支付期间租金。 7、鸿贝尔部分厂房可能因老旧等原因存在屋顶漏雨现象、厂房内部存在少量生产废水,具体按资产交接时状态为准。 8、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转让底价 | 7882.92万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若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30%的交易价款,剩余价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照6%/年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788.292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受让方应按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完成转让方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决策文件:锡国联发〔2023〕49号。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锡国联评备字(2024)10号。 3、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4)第260037号《审计报告》。 4、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出具的中证天通(2024)审字21120322号《审计报告》。 5、无锡东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锡东评报字(2024)第014号《评估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陈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8181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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