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13号楼5层507室) | 法定代表人 | 马首臣 |
成立日期 | 2004-06-22 | 注册资本 | 3807.9773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807.9773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4763501102B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环境保护设备、清洁生产的技术服务、开发、转让、咨询、培训;销售化肥、钢材;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红冶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4 | -217.32 | -222.2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86.32 | 0.96 | 1085.36 | |
审计机构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4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58.34 | -58.3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27.45 | 0.43 | 1027.02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1)根据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嘉专审字C(2023)第54号)提示:截止到2023年11月30日19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113,155.58元,3户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60,034.30元,合计2,273,189.88元,余额未确认。(2)就审计报告提示,评估人员对欠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嘉禾木公司应收款2113155.58元,其他应收款160034.30元,系北京红冶嘉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底收购嘉禾木公司全部股权之前形成的债权,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债权进行了逐笔核实,由于欠款时间较长,发现有部分欠款因函证地址不详无法发函,对已发函的也未取得回函,评估机构在履行上述评估程序并征得委托方意见后,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列示。2、标的企业其他详情参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红冶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13号楼五层50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孙雪中 | 成立日期 | 2008-11-27 | |
注册资本 | 45167.90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82850757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102217650214522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3-11-1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昌鑫公司下属红冶汇新公司转让所持嘉禾木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嘉禾木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4,6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2、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138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3、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③同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决议文件(该文件在北交所备查)。④已了解本项目其他披露内容的第1条所述内容。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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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8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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