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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6.03%股权

· 2024-05-30
一、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广西华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八鲤工业园公曹路12号所在地区450000 - 450100
法定代表人沈云泽成立时间2013-09-23
注册资本(万元)3782.000000(人民币) 企业类型A19002
经济类型A05003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079071871K经营规模微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2人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3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大)会决议 债权金额(万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广州华隧威预制件有限公司46.03
2广西宏裕建材有限公司42.07
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11.9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145.420000-1544.870000-1569.470000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3954.8600001706.2900002248.580000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3-12-3132.320000-1394.380000-1394.380000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年报2156.320000566.4400001589.880000
备注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80039号)本次评估广西华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部分资产未办理产权证明,本次评估对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评估单位的申报为基准,结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定。华宏威公司承诺这些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华宏威公司所有,权属明确无争议,如果评估范围内建筑物的房屋权属出现法律纠纷,华宏威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80039号)广西华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共1项,因上述案件审理结果尚不明朗,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未决诉讼及违约金或利息对评估值的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了应付账款明细账和诉讼材料等原始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业务内容和金额等,以账面值作为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3.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安置方案详见《广西华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置方案》,安置义务按《广西华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置方案》履行。
4.本项目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80039号)、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安礼会专审字【2024】第031110125号)及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100万元。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合作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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