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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权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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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乙方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902]JHZB[CS]2022002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权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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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302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遵循磋商文件要求 遵循磋商文件要求 1(项) 遵循磋商文件要求 692200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692200.0000)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存量管网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水价评估报告书;(2)合同签订后40日内提交《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初稿; (3)合同签订后50日内提交《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及《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初稿;(4)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交《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送审稿。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 交付条件: 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规程要求,通过采购人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名称:宁德市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权项目 5.2委托范围和内容:主要包含《存量资产评估服务》、《水价评估服务》、《投融资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以上四项工作。①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存量管网的估值进行分析测算,出具存量管网资产评估报告书;②测算污水合理性收费单价出具水价评估报告书;③对本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等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实施方案》;④对本特许经营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投标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服务。 5.2.1存量资产评估服务 评估内容:蕉城区现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管网等。评估范围涵盖蕉城区管辖的城南镇、漳湾镇、七都镇、八都镇、九都镇、霍童镇、赤溪镇、洋中镇、飞鸾镇、三都镇、金涵畲族乡、洪口乡、石后乡、虎贝镇等14个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评估服务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5.2.2水价评估服务 评估内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评估,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年运营成本(包括动力费、原材料费、维护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进行分析测算,并根据总投资额、特许经营年限、基准收益率等边界条件利用动态分析方法测算出项目整个运营期内每年的收入与成本组成以及现金流量,最终得出项目污水处理合理性收费单价,出具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范围涵盖蕉城区管辖的城南镇、漳湾镇、七都镇、八都镇、九都镇、霍童镇、赤溪镇、洋中镇、飞鸾镇、三都镇、金涵畲族乡、洪口乡、石后乡、虎贝镇等14个乡镇新建和存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5.2.3投融资咨询服务(1)配合项目调研、技术商务交流等项目前期工作。(2)进行项目分析与投融资模式研究,提出适合于本特许经营项目属性和特点的重要边界条件、融资模式等。(3)协助采购人测算项目基本财务指标:项目投资、成本、投资收益、投资时序、财务分析方案等,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4)根据政策性文件和项目特点,针对本特许经营项目具体实施要点、难点及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风险分配基本框架、交易结构和合同体系的设计等,并提出与实施方案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与可行性辅证。(5)对本特许经营项目后融资平台搭建等融资咨询服务,参加有关金融机构融资商务谈判。(6)相关授权经营协议的起草、编制以及配合政府相关办法的草拟。(7)协助草拟采购人就本特许经营项目的汇报材料、会议材料等。(8)就本特许经营项目所涉的其它商务、财务、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与建议。5.2.4招标代理服务 承担宁德市蕉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编制委托代理合同;编制招标文件;起草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材料报备;发布招标公告;负责项目的答疑和澄清;组织开评标工作;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协助委托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文件归档。(2)为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咨询服务:提供招投标有关政策和法规支撑;起草汇报文件;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投标文件的管理。(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包含专家评审费用、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等费用等。(4)应尽的其他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招投标活动,圆满完成招标工作;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招标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采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注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向委托人移交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资料。(5)响应业主要求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规程要求,成果资料齐全规范,通过甲方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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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有咨询成果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发出特许经营权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8 、履约保证金

9 、合同有效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全部服务费之日内保持有效。

10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1)由于甲方提供条件不及时或不充分等原因造成服务工作 不能如期完成的,提供服务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2)非乙方过错,甲方要求撤消委托的,须提出书面 理由,并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2 乙方中途停止委托工作事项或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招标(或谈判)终止,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量的等同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3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 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量等同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和资料应全部退还。10.4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0.5 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如法律政策变化、政府不采用PPP模式建设本项目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工作内容支付相应比例的服务费。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甲方负有对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但甲方所属各部门以及各政府部门均有权使用项目成果。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宁德市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 甲方义务(1)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提供充分的历史资料与现况说明等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2)甲方应派人配合乙方做好各个阶段的咨 询服务工作,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咨询服务文件资料;(3)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4)甲方负有对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但甲方所属各部门以及各政府部门均有权使用项目成果;(5)甲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损失。14.2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承担本项目服务工作;(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甲方提供完成本项目的相关的服务;(3)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 产权应属乙方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 遗漏或者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的错误造成成果达不到要求,乙方负责免费修改;(6)乙方应认真负责地对从甲方获得的全部资料及事实说明进行合理审查;(7)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保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只有为本项目咨询工作有关而合理需要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才能接 触到该保密信息,并将此等人员的人数限制在最小范围内;(8)乙方完成服务成果后,根据甲方要求列 席有关会议,对服务成果进行解释说明。14.3甲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服务成果;(2)向乙方询问本合同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乙方为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乙方提交服务工作报告;(5)乙方服务人员不能胜任 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6)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甲方造成 损失或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4.4乙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报酬;(2)对服务过程中应由甲方做出的决定,乙方有权提出建议;(3)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甲方提出的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及提供相应依据;(5)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涉及服务工作 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甲方: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乙方: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4号8楼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江一帆
联系方法: 0593-295379 联系方法: 1860606633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
账号: 账号: 429975687888

签订地点: 蕉城区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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