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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大河路南侧锦绣家园19幢16-7号房屋网络拍卖公告(一拍)

· 2024-08-22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大河路南侧锦绣家园19幢16-7号房屋网络拍卖公告(一拍)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9月23日10:00时起至2024年9月24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22?track_id=7b8199dd-3240-48fd-ad26-ad6245d20c48,户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大河路南侧锦绣家园19幢16-7号房屋,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建面为95.92,权证号为308房地证2012字第00962号,土地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评估价:43.16万元,起拍价:30.22万元,保证金:3.1万元,增价幅度1000(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安排。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购房资格才能申请参与竞拍。不具备资格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5日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有查封、抵押。标的物现状为被执行人居住。本次拍卖标的物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室内固定装修及房屋服务且不可分割或分割后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电家具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2、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司法拍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5、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拍卖成交买受人在规定期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过户)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相应税费,出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之后买受人可持税务机关出据的税收票据 向本院申请领取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应当 自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提交领条、税收票据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领条中需载明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逾期请自行向原产权人(被执行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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