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冶置业(海德大厦)有限公司30%股权及13487.736万元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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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5400.636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9 |
所在地区 |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冶置业(海德大厦)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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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万元(新加坡元)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330000161300069T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天阶控股有限公司 | 51 | |||
中冶置业新加坡有限公司 | 30 | |||
香港瑞卡有限公司 | 19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8423.96 | 96869.03 | 1554.93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4436.26 | 102841.91 | 1594.3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冶置业新加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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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330000#61300009T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093XR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8-07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建研院全资子公司新加坡置业转让海德大厦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5400.636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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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4500万元人民币或人民币等值外币(按资金支付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交易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若以外币支付的,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须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5.受让方须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受让方为境内主体,须自行了解国家关于境内主体向境外企业支付交易价款的相关规定。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如有),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价款若以人民币等值外币支付的,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2)本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特定资格条件,决定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本方已确保自身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可获得全部相关必要的中国境内和/或境外的审查,确保最终完成交割(即股权变更登记)。是否通过审查的结果不影响本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如果因本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则由本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本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交易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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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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