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大连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114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65.13%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9220.0万元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低于2个不超过6个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2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5-27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1.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2.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 ||
募集资金用途 | 扩大资金规模,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完成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对交易场所注册资本的的指标要求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34.87%,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65.13%。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 ||
相关附件 |
名称 | 大连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石化大厦1、8层 | ||
法定代表人 | 周志军 | 成立日期 | 1996-09-19 | |
注册资本 | 780万元 | 实收资本 | 780万元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仓储、国际贸易;石油石化产品及专用设备的交易服务,能源专业领域的四技服务及相关业务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个数 | 1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 100.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
资产总计 | 2594.22 | 2275.03 | 1910.26 | |||||
负债总计 | 442.83 | 326.16 | 126.66 | |||||
所有者权益 | 2151.39 | 1948.87 | 1783.60 | |||||
营业收入 | 1027.94 | 863.11 | 635.72 | |||||
净利润 | 269.89 | 236.75 | 238.2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3-31 | |||||||
资产总计 | 2570.49 | |||||||
负债总计 | 391.77 | |||||||
所有者权益 | 2178.72 | |||||||
营业收入 | 132.35 | |||||||
净利润 | 27.34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北交所备查)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融资方现状,以不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结果确定的增资价格进行增资。3、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4、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5、根据《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交易场所注册资金应采用货币出资且须在开业时全额实缴到位,名称中带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如未满足上述要求,融资方各股东需按各自持股比例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将融资方注册资本增加至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6、意向投资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融资方股东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条件。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意向投资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投资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融资方的股东。7、本次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8、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投资金额0.1%的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9、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投资。(5)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 时前,将拟投资金额的10%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费用自行承担。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3、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4、参与本项目的单一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不超过34%。5、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知悉并理解融资方所披露的项目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完成了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全面接受并认可融资方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结果。(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增资价款至融资方指定账户。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增资协议生效后转为等额增资价款)全部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3)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本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一致,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的投资行为。(5)本方已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融资方股东的监管要求,我方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条件。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我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我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投资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融资方的股东。(6)本方认同《大连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置于北交所备查)(7)本方认可并遵守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要求,承诺支持并配合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保证参与融资方本次增资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8)本次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10% |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不低于2个且不超过6个合格意向投资方,且对应持股比例未超过65.13%,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遴选;如征集到7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拟持股比例合计超过65.13%时,融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主要通过以下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1)合格意向投资方投资报价;(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资产状况、盈利状况、对外融资能力、公司治理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4)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5)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提供业务开展所在地政府扶持和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优先。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乌榕泽 联系电话:010-83143014 电子邮件:wrzchen@cbex.com.cn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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