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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乌苏市福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苏市福升华建材城3号楼49号商铺(变卖)的公告

· 2023-12-27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变卖 公告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宇与被执行人徐华强、乌苏市福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中,将于 2024年1月10日10时起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乌苏市福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城区办事处北京南路福升华建材城48套商铺(部分商铺含室内二次装修)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被执行人乌苏市福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城区办事处北京南路福升华建材城 48套商铺(部分商铺含室内二次装修)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瑕疵告知: 被执行人乌苏市福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城区办事处北京南路福升华建材城 48套商铺,其中25套位于乌苏市福升华建材城4号楼,该楼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 变卖 结束前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工作人员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 变卖 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 变卖 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竞买人请竞拍前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 变卖 。竞买人委托他人竞买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本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变卖 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 变卖 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 变卖 事项本院已通知了能通知到的当事人。

五、 变卖 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买受人应当在 变卖 成交之日起 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本院指定账户,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交付剩余价款的视为悔拍。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详细咨询房屋过户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次 变卖 标的物过户中产生的过户费和税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各自承担。

竞买人在 变卖 竞价前请务必认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仔细阅读 本公告 和本院发布的 竞买须知

人民法院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特列克

联系电话: 19999136712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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