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中电宁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68号(国际会展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赵光宇 |
成立日期 | 1988-02-11 | 注册资本 | 3474.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474.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0144067976Q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报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70.00 | ||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90.43 | -1722.38 | -1606.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877.22 | 2972.78 | 9904.44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4.83 | 184.44 | 302.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298.55 | 2600.85 | 8697.71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0127.83万元。其中转让方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7,089.481万元,转让方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3,038.349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转让方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比例进行分配。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标的企业尚有来自EMPRESA COMERCIALIZADORA DIVEP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959.152767万元未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中电迪富大厦31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桂林 | 成立日期 | 1985-05-24 | |
注册资本 | 364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2174995A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249W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08-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下发2022年中期调整后投资及重组计划的通知》(中电资(2022)367号) | |
转让方名称 |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22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应利人 | 成立日期 | 2002-11-18 | |
注册资本 | 211054.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0744950738G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07900686311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 批准日期 | 2023-12-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4次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中电宁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10,127.8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子、中电等,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若标的企业后续收回来自EMPRESA COMERCIALIZADORA DIVEP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959.152767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本方承诺将督促标的企业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追缴该笔应收账款产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后,按照本项目转让方各自持股比例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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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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